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83号公布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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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3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对外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不是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间苯二酚产业是否受损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查机关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间苯二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2012年1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对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以内。征收保证金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呈白色针状结晶体,暴露于空气当中会逐渐变红,易溶于水、乙醇、,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大多数都用在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此外,间苯二酚还可用来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和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自2012年1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对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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