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5-24 06:14:03 |   作者: 精彩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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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满新支付人民币60万元给被告人韩建明用于购买毒品。同年4月30日,吴群峰支付人民币27万元向杨满新购买6公斤,次日下午,杨满新从韩建明手中获得6公斤后贩卖给吴群峰。

  2016年5月11日、14日,杨满新分3次共支付人民币154万元给被告人韩建民用于购买毒品。5月15日,吴群峰、陈亮亮预付定金共计12万元给杨满新用于购买20公斤,并商定由杨满新换车去装运。5月16日,韩建明到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购买60包。随后韩建明电话联系杨满新,杨满新取走20包。杨满新在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加油站附近准备与吴群峰、陈亮亮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20包疑似的白色晶体及人民币11万元。经鉴定,20包疑似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成分,总净重20 001克,平均含量为76.57%。

  2016年5月17日,民警在韩建明家将其抓获,并查扣29包疑似的白色晶体。经鉴定,被查扣送检的29包白色晶体总净重29 035克,均检出甲基成分,平均含量为74.65%。

  本案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被告人韩建明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满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群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被告人陈亮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韩建明、杨满新已于2020年7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当前,我省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大额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时有发生,江西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充分的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本案被告人韩建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55公斤,被告人杨满新贩卖毒品甲基26公斤,均属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对罪犯韩建明、杨满新判处并执行死刑,体现了江西法院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被告人齐北明于2016年9月1日上午携带购毒款乘坐徐淑明(已判刑)驾驶的荣威轿车,从江西省南昌市前往江西省宜丰县购卖毒品。途中,齐北明通过电话联系上家确定交易数量及地点。二人按约定到达宜丰县宜丰大酒店门口后,上家将装有甲基()的旅行袋放置在徐淑明驾驶的汽车后排座位上,齐北明进入酒店将购毒款付给上家,上家又将部分甲基放入车后排座的旅行袋中。交易完成后,齐北明乘坐徐淑明驾驶的车辆返回南昌。二人行至南昌市新建区枫生高速南昌方向牌头出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辆后排座位上的旅行袋内查获甲基10袋,重13 530.4克。随后,公安人员又在南昌市东湖区贤士二路齐北明租住处查获甲基36.2克、甲基片剂(俗称“”)33.5克。

  本案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齐北明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本案,系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齐北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江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武汉会议纪要》有关精神,重点打击贩卖、运输毒品中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等具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被告人齐北明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纠集同案被告人参与犯罪,从上家处接取毒品并共同运输,起最大的作用;齐北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13 566.6克、甲基片剂33.5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齐北明曾多次违法、犯罪,且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罪犯齐北明判处并执行死刑,再次彰显了江西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建敏两次为他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甲基()共计3855.6克,并向他人贩卖甲基9.1克。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允木两次为他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甲基共计约9公斤。

  1.2018年2月9日,毒品下线陈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九江前往赣州联系购买毒品。陈某等人通过被告人王建敏的介绍,以19万元购得上线克。被告人王建敏从中获利5000元;王建敏并向他人贩卖甲基9.1克,收取毒资1000元。

  2.2018年2月20日,毒品下线陈某、张某从九江前往赣州联系购买毒品。21日,张某带着18万元现金到福建龙岩,通过被告人王建敏的介绍,从毒品上线克。被告人王建敏从中获利4000元。

  3.2018年2月25日凌晨,毒品下线陈某、张某从九江前往赣州联系购买毒品。张某携带毒资16.6万元,到福建龙岩通过被告人陈允木购得2公斤甲基。

  4.2018年3月13日,张某通过电话、微信与被告人陈允木商谈购买大量甲基事宜。14日凌晨,毒品下线陈某、张某从九江前往赣州,商定以51万元购买7公斤甲基。被告人陈允木带着陈某从毒品上线日凌晨,公安民警在九江境内高速收费站抓获陈某等人,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甲基6678.67克,经鉴定甲基含量在69%以上。

  本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复核,认定被告人陈允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甲基共计约9公斤,累计数量大,系从犯,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建敏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甲基共计3855.6克,贩卖毒品甲基9.1克,累计毒品数量大,系累犯、从犯,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被告人陈允木、王建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受购毒者委托,在福建、江西边界居间介绍他人买卖毒品甲基,二人行为均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允木、王建敏均无正当职业,有前科或劣迹,二人虽然在毒品上下线交易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但通过其掌握的毒品资源,居间介绍交易毒品数量大,流向地域广,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对二人判处死缓,充足表现了江西法院通过精准量刑,打掉贩毒网络的坚强决心。

  被告人朱文青2015年案发前在云南从事旅业并兼职导游。2015年8月,周维龙(已病故)邀集周文新、陈华儿(均已判刑)出资购买甲基片剂(俗称“”),周维龙、周文新从江西新干到云南景洪,周维龙找同案犯车二(已判刑)帮忙联系购买“”,车二遂联系缅甸上家“李哥”购买。

  周维龙找到了朱文青,二人找同案犯李林云(已判刑)帮忙联系车辆运输“”回江西,约定每包“”运费1万元,并预付了3万元运费。李林云先后两次联系同案犯朱小鹤(已判刑)运输毒品回江西。2015年8月18日,朱小鹤将毒品伪装好藏在一车香蕉内上高速,车辆行至赣粤高速峡江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搜查,共查出62包“”,净重34 612.4克。经鉴定:甲基含量在13.94%至14.48%之间。

  2016年朱文青被网上通缉,2019年4月公安机关开展“赣鄱霹雳4号”行动将朱文青抓获归案。

  本案由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20年12月以被告人朱文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朱文青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格外的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省委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本案被告人朱文青参与运输毒品数量大,虽然案发后朱文青闻风潜逃,人间蒸发般消失无影踪,但多年来公安机关锲而不舍追捕,终于将朱文青抓获归案。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印证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高振华从南昌市乘坐客车返回景德镇市,刚下车,侦查人员追上高振华并对其进行盘问。高振华突然挣脱意欲逃跑,同时将上衣口袋一包物品扔到路边。此时其他侦查人员赶到现场,迅速制伏高振华,并找到高振华丢弃的1个枣红色茶叶袋。该茶叶袋内有2包白色晶体物,经现场称重,净重19.36克。经鉴定,查获的2包白色晶体物中均检出甲基成分。此外,从高振华身上查获一台黑色微型电子秤。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振华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系累犯和具有多次前科劣迹,且认罪态度差,决定以犯运输毒品罪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高振华提出上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高振华运输毒品被查获时,抗拒抓捕,意图毁灭罪证。高振华自认高明,心存侥幸,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意图逃避法律制裁。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两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全面还原案情。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被告人高振华对其在被盘问时突然逃跑以及贴身携带黑色微型电子秤等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在案的天网和执法记录仪所拍摄的视频,查获的毒品以及高振华的行动轨迹等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随着法庭审理的全面深入,高振华辩解的谎言被一一戳破,其运输毒品的事实一步步清晰,最终其也失去了最后从宽的机会,被处以严厉刑罚。通过本案,正告那些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7年初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艳敏多次找到新余张水平、毛火生、刘金根、李炜、胡中平等人经营的村卫生所或个人诊所,联系收购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和复方曲马多药片,共购进251.69万毫升及复方曲马多药片5160片进行贩卖,另外还从网上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进行贩卖。

  2019年2月,张艳敏租下新余市渝水区一栋房子存放收购的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及复方曲马多药片,直接贩卖或将所购的袋装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进行灌装,尔后通过微信、QQ联系,以直接送货或快递物流发货的方式出售给滥用该两种药物的吸毒人员及贩毒人员。其中,自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张艳敏先后十次卖复方曲马多药片给南城的龚希勇服用,共得款13630元左右;张艳敏还先后多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给南昌的袁伟、刘朋、“东北佬”李杨等吸贩毒人员,予以牟利。

  2019年8月15日,侦查人员从张艳敏租住地和车辆查扣大量的疑似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及复方曲马多药片和灌装工具等物品,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7个样本中均检测出可待因成分,可待因含量为0.086%至0.089%,送检的3个样本中检测出曲马多成分,曲马多含量为8.2%到14.5%。

  经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艳敏等13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至5000元不等,追缴相应的违法来得到的;查扣的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在禁毒高压态势下,吸毒、贩毒人员已将精神类管制药品作为吸食、贩卖毒品来发展。而管控力度较小,又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慢慢的变成了不可忽视的精神类管制药品交易“黑市”。可待因源自罂粟属植物,属于一种天然阿片类生物碱,一旦滥用可能给人带来中枢神经损伤、骨质疏松、中毒性脑病等难以预料的伤害。

  本案是一起社会人员为贩卖毒品,向村级卫生所、私人诊所工作人员私自购进精神管制类药品进行贩卖的典型案例。我省相关审理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和发送司法建议书,在严惩贩卖可待因等精神类管制药品的犯罪分子的同时,推动有关部门强化对药品企业、村级卫生所、私人诊所的监管,严格落实医生开具处方单方可出售管制类药品的规定,严格管控药品销售去向,做到买进售出有记录能跟踪,形成精神类管制药品销售、使用和管理闭环,坚决遏制毒品犯罪“合法交易化”趋势,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2017年七八月,被告人钟以明与吴显军(已判刑)等人在福建省德化县非法生产麻黄碱十余天后被公安民警捣毁,被告人钟以明侥幸逃脱,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2017年12月,被告人钟以明想到外地生产麻黄碱,便由其弟弟即被告人钟允宥联系生产场地。不久钟以明租下位于萍乡市湘东区广寒寨洞溪村一处老宅,然后邀集同村的被告人钟芳洺帮他来萍乡开车、打杂等,并联系贵州石丙贵(另案处理)召集工人帮忙生产麻黄碱,石丙贵带领被告人石禹等8名贵州籍工人来到萍乡;被告人黄启彬介绍被告人钟振斌帮钟以明来萍乡做事。钟以明向上述人员许诺高报酬,并配备专用手机用于工作联系。2018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钟以明召集被告人钟振斌、钟芳洺和石丙贵、石品远、龙再松、杨剑、石胜国演示生产溴代苯丙酮成功,并计划下一步生产麻黄碱。至2018年4月29日凌晨,该非法制毒窝点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依法查处时,已生产出溴代苯丙酮约2444.4公斤。

  另查明,各被告人将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的废液直接外排至一条连接山岭旁排水沟的泥沟,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经萍乡市湘东区环保局依法取样后委托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对该窝点旁边泥沟中的废水及附加土壤检测鉴定,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废水中的甲苯含量为2.02mg/L,PH为10.2,超出了《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腐蚀性鉴别》规定限值允许范围,废水中具有甲苯浸出毒性和腐蚀性危险特性。

  本案由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钟以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被告人钟振斌等11人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万至一万五千块钱不等罚金。

  本案系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并引发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件。本案被告人钟以明跨省作案,在监管相对薄弱的农村地区纠集10余人非法生产制毒原料溴代苯丙酮超过2000公斤,属情节很严重,且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通过渗坑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甲苯的废水,严重污染当地环境。本案对部分被告人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数罪并罚,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毒品源头犯罪,加大对生产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体现出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突出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决心,对强化人民群众维护环境权益意识,促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有指导和示范作用。

  ——经常向贩毒者、购毒者提供毒品交易信息 无论牟利与否均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1.2018年4月16日下午吸毒人员王婷与被告人陈元忠商量好毒资后,王婷利用微信转账500元毒资给被告人陈元忠,王婷叫其朋友李顺芳前往信丰县嘉定桥北加油站对面,被告人陈元忠将重约0.3克的交给李顺芳。

  2.2018年6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李赣利与被告人陈元忠商量好毒资后,在信丰县嘉定镇桥北市场红绿灯附近,用微信将毒资200块钱转给被告人陈元忠,被告人陈元忠将重约0.3克交给李赣利。

  3.2018年6月14日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刘润与被告人陈元忠商量好毒资后,用微信将毒资251元转给被告人陈元忠。被告人陈元忠将重约0.3克用纸巾包着,放在信丰县嘉定桥北加油站对面花圃的铁栏上,后告诉刘润位置,由刘润自行取走。

  4.2018年7月5日晚上,吸毒人员刘善富与被告人陈元忠商量好毒资后,通过微信将毒资500元转给被告人陈元忠。被告人陈元忠将重约0.3克的用纸巾包着,放在信丰县嘉定镇桥北加油站对面路边一辆货车的雨刮器下面,后告诉刘善富位置,由刘善富自行取走。

  另查明,被告人陈元忠于2018年7月8日盗窃他人一部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42元)。

  本案经信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元忠多次参与贩卖毒品,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由于毒品犯罪的法定刑较高,为降低风险,毒品的卖家与买家在不认识的情况下,通常不会直接进行毒品交易,毒品交易双方通常借助毒品居间人牵线搭桥,消除彼此间的不信任后从事毒品交易。在贩卖毒品案件中,一些犯罪分子为减轻罪责,往往辩称自己是毒品交易居间介绍行为人,不是真正的购毒者或者贩毒者。本案被告人陈元忠就辩称其没有获利,不知道帮别人拿毒品就是构成贩卖毒品罪。我国立法严厉打击相关毒品犯罪的目的是限制毒品的非法流通,坚决防止毒品的蔓延,从而有实际效果的减少毒品的吸食。居间介绍毒品买卖,客观上造成毒品在社会上更广泛的流通,社会危害性极大。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进行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其是否牟利,都以该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是江西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参与禁毒斗争的应尽职责。

  2020年,被告人陈杰与古某(在逃)等人为非法牟利,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宜春城区贩卖毒品。古某为被告人陈杰等人提供食宿以及吸食的毒品等,形成一个贩毒的团伙。该团伙一般由古某安排被告人陈杰利用微信收取购毒毒资后转给古某,古某再安排他人将毒品送至相应地点,拍摄好品位置的小视频后由古某将小视频发给购毒人员,由购毒人员自行前去取得毒品完成交易。吸毒人员甘某(女)之前因吸食毒品结识被告人陈杰, 2020年6月2日至6月19日间,甘某(怀孕七个月左右)多次通过被告人陈杰购买毒品甲基(),供自己吸食,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案由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毒品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对孕妇这一特殊人群及其腹中胎儿的危害更甚。甲基等毒品,毒性强烈,长期滥用则可能损伤大脑神经系统,使大脑发生永久、不可逆的损伤,导致精神障碍,失去自控能力等。同时还严重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导致出现流产、早产的现象,并使得婴儿出生后出现发育迟缓、畸形的可能性大幅度提升,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格外的重视涉及向孕妇等特殊群体贩卖毒品的案件,一方面严厉打击此类贩毒行为,对贩毒人员从重处罚;另一方面,积极呼吁社会各界应当发挥家庭和社会的力量,让相关吸毒人员充分认识其行为的危害性,“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缪景军、张红枝系聋哑人夫妻,且为吸毒人员,双方育有一子。二人均有前科,多次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张红枝与吸毒人员苏立林、候斌杰用微信联系获取购买毒品数量的信息后,利用微信或支付宝收取毒资转给缪景军,然后由缪景军携带毒品送货上门,二人先后九次共同向苏立林、候斌杰贩卖共计2.8克;另缪景军采取同样方式先后十一次单独向张艳红贩卖1.9克。2020年1月6日,缪景军、张红枝与上线张秀华联系,由缪景军去九江购买毒品以贩养吸;当日18时许,鹰潭铁路公安处人员在景德镇北站将出站的缪景军和前来接站的张红枝一同抓获,查获4.9708克。

  本案经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缪景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张红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缪景军、张红枝均系聋哑人,二人采取异地购毒、微信售毒、上门送毒的方式,向多人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以贩养吸,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我国刑法规定,聋哑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缪景军、张红枝五年内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审理法院考虑被告人的聋哑人、吸毒人员身份以及累犯、认罪认罚态度、共犯犯罪作用大小等从重、从轻情节,依法作出判决,一方面体现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决心,另一方面体现出人民法院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

  2019年8月12日,吸毒人员周连彬电话联系吸毒人员郑超询问毒品购买渠道,郑超将朱四鹏(另案处理)的电话告知周连彬,后周连彬电线元毒品,朱四鹏随即联系被告人李春凤,李春凤将毒品送至朱四鹏家楼下,双方见面后谈好毒品价格为500元,待朱四鹏将毒品转手卖出后再付钱。之后,朱四鹏联系周连彬到贵溪铜都大酒店门易,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疑似物质0.32克,疑似麻果物质0.08克。经鉴定,缴获的疑似物质和疑似麻果物质均检出甲基成分。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李春凤被抓获归案。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春凤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虽有坦白情节,但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春凤曾因吸毒多次被公安处行政拘留,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但是却恶习不改,继续吸食毒品,为筹毒资最终走上贩卖毒品的不归路,在受到刑事处罚后,为了继续吸食毒品,再次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是典型的“以贩养吸”毒品犯罪。本案反映了吸食毒品的难以处理的后果,一旦沾染上毒品,不仅摧毁身体,而且为了获得毒品,非常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害人害己。江西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本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告诫社会公众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杜绝犯罪,时刻谨记毒品危害猛如虎。

  被告人苑飞以吸食为目的,网购一张他人实名认证的电话卡,采取非本人真实地址、身份、电话等方式,通过申报“饼干”的名义从境外购买毒品叶邮寄至境内。2020年7月12日,苑飞得知所购买的叶已到达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南路申通快递店后,便驾车从湖南省株洲市前往该申通快递店。当天11时许,被告人苑飞在领取包裹时被新余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叶净重101.32克。经鉴定,被查获的叶均含有酚、二酚、四氢酚成分。

  经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苑飞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网络技术发展进步,毒品犯罪手段也慢慢变得隐蔽。本案中犯罪分子以申报“饼干”的名义从境外购买叶,通过网购他人实名认证的电话卡,以他人名字、电话、收货地址领取从境外购买的叶包裹,企图逃避打击。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隐蔽的犯罪伎俩也终难逃禁毒干警的“火眼金睛”,公安机关通过有组织、严密的抓捕计划,及时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宋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系在龙南市某KTV上班的同事。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为过生日,在龙南市南某饭店开了一间包厢,并提供毒品和“开心水”给其朋友蒋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吸食。

  2019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蒋某某过生日,在龙南市某饭店开了一间包厢,并购买毒品和“开心水”,在包厢内将毒品提供给其朋友何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吸食。

  2019年10月19日晚上,被告人宋某(17岁)在龙南市龙南镇某KTV开了一间包厢,其将购买到的和“开心水”在包厢里提供给何某某、蒋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吸食。

  经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宋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皆不满18周岁,对其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至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三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不高,在KTV上班,接触的人员复杂,容易受不良社会风气毒害。三名被告人相互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社会影响较恶劣,本着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法院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各被告人皆服判未上诉,各被告人的监护人表示今后会对其严加管教。在此,人民法院提醒提早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要净化朋友圈,多结交良师益友,要做到交往有原则、有底线、有正能量;要清晰认识吸食毒品带来的危害,面对不良诱惑时要保持清醒,面对怂恿要学会拒绝,不因好奇而偷尝毒果,不因自大而以身试险;在法律面前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哪怕只是请朋友“开心一下”,只要触犯法律底线,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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