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文对美欧韩日泰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发布时间: 2024-06-06 01:50:46 |   作者: 云开平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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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3月26日电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今日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公告》显示,商务部于2018年2月2日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和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苯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公告》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苯酚的产量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均占同期中国同种类型的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公告》强调,申请书主张,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苯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国内市场苯酚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以中国海关统计的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各样的因素做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比较大幅度的倾销。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度增长,价格大大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压低,导致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减少,销售价格、税前利润总体呈一下子就下降趋势,投资收益率下降,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公告》指出,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3月2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物理化学特性:苯酚在常温下通常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溶于酒精、、氯仿、甘油、二硫化碳,在室温时稍溶于水,几乎不溶于石油醚,腐蚀力强,可燃。

  主要用途:苯酚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还可以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广泛运用于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线)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苯酚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苯酚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苯酚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有关信息等内容。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详细的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联的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联的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能够准确的通过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本次调查自2018年3月2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9年3月2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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